关于开展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乡镇财政决算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28 责任编辑:财经委 发布者:财经委 阅读 : 23023

(2018年11月30日建瓯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让人民代表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保证代表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瓯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

1.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时间前,审查和批准2018年度本乡镇财政决算。

2.市财政局要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乡镇财政决算工作的开展,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中单列市本级下拨给各乡镇的财政性资金。

3.市审计局要根据《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对各乡镇《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计业务指导。

建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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